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5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5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森林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513號上訴人甲○○即被告
(現在臺灣屏東監獄竹田分監執行中)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森林法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第一審判決(97年度訴字第1513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98年2月7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1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江振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8年2月13日
書記官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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