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5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其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羅森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蘇小雅中華民國98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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