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繼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繼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繼字第166號聲明人庚○○○
己○○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丙○○法定代理人辛○○聲明人丁○○
乙○○甲○○
共同送達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陳報被繼承人所有兄弟姊妹之姓名,併提出其等最新戶籍謄本,已歿者,則提出除戶戶籍謄本。
二、被繼承人父母 吳欽清許對 及其等所有子女之全戶戶籍謄本。
三、聲明人以書面通知次順位繼承人之文件(例如存證信函暨回執),如不能通知者,應釋明其事由並提出相當之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98年2月13日
家事庭法官楊中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簡慧瑛中華民國98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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