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交訴字第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訴字第109號原告 施添丁
施俊炫 施俊源 施俊雄 施雅萍 訴訟代理人 林世祿 律師被告 梁文仁 上列被告因102年度交訴字第109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梁文仁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施添丁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有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之情形,爰依上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銘壎
法官吳永梁法官張琇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
書記官林怡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