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家訴字第3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確認遺產分割協議無效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訴字第389號上訴人即原告 王彰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 張玉美 等三人間本院101年度家訴字第389號請求確認遺產分割協議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1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758萬8,71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11萬4,211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5日
家事事庭法官彭振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5日
書記官曾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