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19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19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3197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黃瀞儀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 胡適劉志明李家榮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胡適發支付命令,因其住居所不明,前經本院本院命7日內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書狀程式顯有欠缺。又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劉志明、李家榮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胡適、劉志明、李家榮均住居於臺北市士林區,非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揆諸上開規定,對債務人胡適、劉志明、李家榮聲請發支付命令,均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1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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