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勞訴字第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依法進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勞訴字第288號抗告人 邱德修 上列抗告人請求依法進用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2年11月28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異議,惟按依本編(指抗告程序)規定,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者,視為已提起抗告;應提出異議而誤為抗告者,視為已提出異議,民事訴訟法第495條定有明文,是法律即已擬制規定當事人聲明不服時之抗告及異議之法律效果,無庸當事人再於提出抗告或異議為選擇主張。經查,本件抗告人於102年12月10日提出「民事當事人間請求依法進用事件提出異議狀」,主張不服本院裁定,雖抗告人書狀係記載「提出異議」等語,惟其係對本院前揭裁定為不服,則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規定,應視為已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1項但書規定,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16日
勞工法庭法官林芳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16日
書記官楊茗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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