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交訴字第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交訴字第109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梁文仁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本件被告梁文仁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雖經辯論終結,定於民國102年11月15日宣判,惟查本案尚有應調查之處,應於102年12月6日上午10時,於本院刑事第六法庭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1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張琇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1日
書記官林怡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