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104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10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四九號
原告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國和 訴訟代理人 趙守文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巧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張敏雄 、甲○○、 張景芳 、 楊燕玉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億貳仟捌佰伍拾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柒拾陸萬壹仟陸佰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貳佰貳拾捌萬伍仟零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佰貳拾捌萬肆仟玖佰伍拾陸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九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泱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九日
書記官黃媚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