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18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18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1816號聲請人 莊茂友 相對人 黃俊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俊勝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並具狀更正正確之請求金額(所附之本票金額為702,000元,聲請狀聲請之事項記載為720,000元,均不相符)。
二、相對人黃俊勝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1年6月7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吳儼修本裁定不得抗告。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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