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62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625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8日裁判案由:清償債務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625號原告 劉麗觀 訴訟代理人 黃金定 被告 秦庠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1年6月8日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靜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6月8日書記官史萱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