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6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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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6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625號原告 劉麗觀 訴訟代理人 黃金定 被告 秦庠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6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靜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6月8日
書記官史萱萱

歷審裁判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度 訴 字第 625 號裁定(101.04.17)[撤回]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度 訴 字第 625 號裁定(101.06.08)[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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