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附民字第12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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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附民字第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
戊○○丁○○丙○○上列被告,因95年度上易字第577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2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康應龍法官余仕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玉惠中華民國96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