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簡字第1818號
原 告 陳全隆
原告與被告全球國際建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租金補貼款事件
,原告起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460,000元,應繳裁判費4,9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穎慧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