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小字第284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被 告 丁展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十六日中午十
二時四十二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2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昱平
中華民國109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