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減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3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桃園縣平鎮上列受刑人因恐嚇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65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恐嚇取財罪,減為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自95年2月9日起至同年4月6日止犯恐嚇取財罪,經本院以96年度上易字第106號(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5153號、95年度偵字第8225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346條第1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二、據上論斷,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鄭文肅
法官張明松法官蔡光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韋杉中華民國97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