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6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6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635號原告 李鳳壽 訴訟代理人 藍庭光 律師被告 李月雲 訴訟代理人 蕭永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9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嘉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17日
書記官林靜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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