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再易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再易字第七六號
再審原告乙○○右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甲○○等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經核訴訟標的價額為玖拾伍萬柒仟陸佰伍拾肆元(新台幣,下同),應徵裁判費壹萬伍仟陸佰玖拾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B1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簡清忠~B2法官盧江陽~B3法官陳賢慧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B書記官凃瑞芳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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