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6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6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618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執行中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竊盜案件,所處有期徒刑柒月;因偽造文書案件,所處有期徒刑參月;因竊盜案件,所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偽造文書、竊盜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一一四號刑事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三月、一年六月,九十四年二月三日確定;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九十五年二月二十日以九十五年度易字第三一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七月,九十五年三月十三日確定在案,茲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5月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張道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5月4日
書記官黃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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