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勞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勞訴字第8號上訴人即原告 莊采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3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10,069元,應徵上訴裁判費41,8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4月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怡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9日
書記官鄭郁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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