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勞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勞訴字第8號原告 莊采樺 訴訟代理人 涂芳田 律師複代理人 何俊龍 律師被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訴訟代理人 黃仕仰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退休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辯論終結後,因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二、被告應以書狀陳明下列事項:㈠被告給付予原告之退休金新臺幣24萬1,368元,是如何計算
而來?其計算依據為何?㈡原告既自77年6月29日起至85年8月6日止,以僱傭關係受
僱於被告公司,則原告此段期間退休金之計算基準,是否應適用被告公司85年第一工作月修訂之「營業通訊處組長管理辦法」第36條之規定?又依上開規定計算之原告退休金為若干?㈢原告自85年8月7日起至87年3月31日止,擔任營業主任及
展業襄理期間,有無被告公司85年第一工作月修訂之「新營業制營業主管管理規章」第25條所稱「新營業制營業主管退休金辦法」之適用?並請提出上開「新營業制營業主管退休金辦法」。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7月2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佩韻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21日
書記官黃毅皓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