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88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4886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湯麗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叁仟玖佰壹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4886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湯麗芳│自民國104年0│至104年08月3│按年利率18.25%│││52208││7月01日│1日止│計算之利息│││元│├──────┼──────┼───────┤││││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9月01日││算之利息│└──┴───┴─────┴──────┴──────┴───────┘中華民國104年7月2日
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1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二、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三、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四、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