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停止羈押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48號
103年度聲字第515號被告 曾建豪 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 曾文杞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強盜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被告曾建豪於犯後坦承犯行,且仍住在其住處,並未逃亡,足證被告已有悔悟之心,願受裁判,且無逃亡之事實或逃亡之可能,請求准予具保停止羈押。
二、經查被告經訊問後,認其與共犯 戴振忠 、 洪偉倫 涉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之加重強盜罪嫌疑重大,以其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事,認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
本院認被告羈押原因尚未消滅,參以被告涉案情節,嚴重危害社會治安,可認對其維持羈押處分係適當、必要,且就司法追訴之國家與社會公益、其之人身自由私益兩相利益衡量後,為保全刑事審判及執行之進行,故認本案羈押事由及必要性仍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本件聲請自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玉雲
法官卓怡君法官張育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謝佩欣中華民國103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