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家非調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家非調字第5號聲請人 江文忠 上列聲請人請求履行同居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本院將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事項:相對人 陳秀菁 如行方不明,應補正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請至警察機關辦理)。
二、本件聯絡人,調股書記官張任萱(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425)洽詢。
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育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
書記官張任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