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交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交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交訴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宗昱被告莊志雄上一人選任辯護人簡燦賢律師上列被告等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12月10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三、第23行內關於「並各諭知緩刑3年」之記載,應更正為「併各諭知被告莊志雄緩刑3年,被告林宗昱緩刑2年」。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主文係對被告莊志雄宣告「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參年」;對被告林宗昱宣告「緩刑貳年」,而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三、第23行內關於「並各諭知緩刑3年」之記載,顯屬誤寫,應更正為「併各諭知被告莊志雄緩刑3年,被告林宗昱緩刑2年」。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嘉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月9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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