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45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450號聲請人泰杉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山峰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司催字第11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3年7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3年8月4日
書記官莊琬婷┌─────────────────────────────────────┐│支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45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秉業有限公│彰化商業銀│103年3月20日│145,800元│JN0000000││││司│行新莊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