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5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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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易字第56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進福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劉進福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嗣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2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勇毅
法官謝昀璉法官林幸怡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華瓊中華民國103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