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繼字第5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繼字第5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繼字第541號聲請人 李虔盛
周虔倫 周虔宏 周祐聖 周振宇 前列四人共同代理人李虔盛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 李林阿吉 (女,民前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籍設臺北市○○區○○○路○段○○○巷○○號)於民國103年3月5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7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又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個月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特此裁定。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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