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35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35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簡字第357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健龍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2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第一行應補列「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內第一行漏列「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應補列「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高玉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進煌中華民國103年8月6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