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76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簡字第761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美嫻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字第31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美嫻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六合彩簽單玖張、手冊貳本、傳真機壹台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應適用法條:㈠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
㈡刑法第26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3項前段、第1項第2款。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3月2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楊台清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蕭君卉中華民國103年3月20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