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7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27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2753號原告 周勝雄 被告 周坤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將坐落新北市○○區○○段○○○○號土地(以下簡稱系爭土地)上之地上物拆除,並將占用土地返還原告及其他全體共有人。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請求返還系爭土地被占用之面積之價額為據(至於原告請求按月給付賠償金之部分,屬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之情形,不併算其價額,併此敘明)。惟原告並未於訴狀載明訴訟標的價額或系爭土地遭占用之面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查報訴訟標的價額或系爭土地遭占用之面積,亦即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查報訴訟標的價額或系爭土地遭占用之面積,則應參照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3年8月4日
書記官羅尹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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