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交簡字第13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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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交簡字第1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二年度交簡字第一三八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營偵字第一二六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與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證據:1、被告自白。2、酒精測定值一紙。3、測試觀察紀錄表一份。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法官林勝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陳怡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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