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聲字第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53號聲請人 陳長宏 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9年度執事聲字第268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及同法第10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請求准予暫免繳納本件抗告事件裁判費用,未據提出證據釋明其無資力支付本件抗告事件訴訟費用,難以信其主張為真實。又聲請人據以聲請訴訟救助之抗告事件(本院99年度抗字第1525號),聲請人係任意爭執原法院民事執行處定拍賣抵價之職權行使,顯無勝訴之望,業經本院裁定駁回在案。依首揭說明,本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官魏麗娟
法官吳麗惠法官黃明發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0年1月3日
書記官顧哲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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