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裁定 108年度重秩字第162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
被移送人 陳易宏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
8年10月14日新北警重刑字第1083496654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相加,尚未
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處罰鍰新臺幣陸仟元。
理由
一、移送意旨略以:移送機關員警 黃順吉 於民國108年9月11日13
時25分許執行巡邏勤務時,在新北市○○區○○街○○○號前
,見被移送人與其友人站在路旁違規之自小客車旁,為釐清
被移送人與該違規車輛之關係,便上前盤查與查證身分,然
於員警查證身分過程中,被移送人情緒激動,大聲向執勤員
警叫囂,經員警勸阻制止,被移送人竟以「林北就派啊,不
然是要怎樣啊?現在是要怎樣」等顯然不當之言詞相加(未
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後於雙方對答過程中,被移送
人更以「土匪」、「比流氓還流氓」等顯然不當之言詞再次
相加於依法執行職務之員警,因認被移送人之行為違反社會
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1款之規定等情。
二、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1款規定:「有左列各款行為之
一者,處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一、於公務員
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尚未達強
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者。」。本件被移送人雖矢口否認有違
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上開規定之行為,並辯稱:員警騷擾到驚
嚇伊,員警先挑釁伊,員警罵伊說伊很兇,所以伊才很兇回
應,且伊是在員警強押要求回派出所做筆錄情況下,才向員
警以「土匪」、「比流氓還流氓」等語相加等情。然查,被
移送人與其朋友於上開時、地站在路旁違規之自小客車旁,
經員警上前盤查過程中,被移送人確以震耳欲聾的口氣音量
及態度對待執勤員警,嗣經員警多次不斷勸阻放低音量,被
被移送人仍對員警表示「林北就派啊,不然是要怎樣啊?現
在是要怎樣」等顯然不當之言詞相加(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
之程度),後於雙方對答過程中,被移送人更以「土匪」、
「比流氓還流氓」等顯然不當之言詞相加於現場數名員警等
情,此業經本院於108年10月31日勘驗卷附之員警密錄器影
像光碟檔案名稱「行為人甲○○違序現場畫面1」及「行為
人甲○○違序現場畫面2」屬實,此有該日勘驗筆錄在卷可
稽。,此外,並有移送機關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報告單為證
,足認被移送人所辯上情,顯屬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從而
,被移送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1款規定之行為,
堪予認定,應依法論處。
三、爰審酌被移送人違反之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上開行為所
生之危害以及被移送人之年齡與教育程度等情,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處罰,以資懲儆。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85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書記官莊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