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7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778號聲請人環塑科技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麗新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聲請人及相對人公司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
二、經核票號:TH584631號之本票未載發票日,依法不得請求,請撤回此部分。
三、表明票號:CH559552號之本票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未載到期日之本票,應自提示日起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2月1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