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交附民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41號原告 魏秋葵 被告 黃千進 上列被告黃千進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對被告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2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勇毅
法官曾正龍法官陳彥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書伃中華民國106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