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1337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訴字第133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退休補償金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337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間退休補償金事件,對於民國97年10月30日本院97年度訴字第1337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24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7日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8年1月6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6條第2項後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20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鄭小康
法官陳秀媖法官李玉卿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1月20日
書記官陳又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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