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1013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訴字第101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營業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013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間因營業稅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7年12月4日97年度訴字第1013號判決,提起上訴,而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台幣陸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行政訴訟法第100條第1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月20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王碧芳
法官蕭惠芳法官周玫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20日
書記官何閣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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