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39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9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97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原名陳佐聯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95年度執聲沒字第4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陸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甲○○因被告犯偽造文書等案件,經依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6萬元,由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核卷附之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刑事保證金收據、送達證書、員警報告書及被告之戶役政連線資料,被告確已逃匿無蹤,聲請人前揭所請,於法相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0月27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林世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紀俊源中華民國95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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