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26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267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七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行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0月27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羅智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孫立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