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30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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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金上訴字第13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301號上訴人即被告 楊致龍 選任辯護人 王聖傑 律師
沈宏儒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71號,中華民國111年6月1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1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郭玫利
法官曾子珍法官王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文儀中華民國112年1月16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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