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上更一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上更一字第75號上訴人 林素瑛
侯聖典 (即 侯英枝 之承受訴訟人)
侯佳忻 (即 侯聖澍 之承受訴訟人)兼法定代理人 黃敏英 (即侯聖澍之承受訴訟人)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古明峯 律師上訴人 陳建雄
陳志淵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游文愷 律師複代理人 張漢榮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6日所為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第8頁第8行至第10行關於「另陳建雄應再給付部分,金額未逾150萬元,本院判決後即告確定,故無諭知假執行之必要,原審駁回林素瑛此部分假執行之聲請,並無不合,均併予敘明。
」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月16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周美雲
法官古振暉法官游悅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12年1月16日
書記官魏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