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訴更一字第16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1年訴更一字第1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提供行政資訊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1年度訴更一字第16號原告 陳品安 (原名 陳偉瀚 )被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代表人 古瑞麟 訴訟代理人 吳政碩
張軒誌 上列當事人間提供行政資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及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12年1月16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彥君
法官廖建彥法官黃奕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6日
書記官凃明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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