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5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24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第五八六號
聲請人即債務人丙○○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九十一年度裁全字第二六四五號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之對於借款人榮昌彩藝有限公司之保證債務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後,雖以相對人為借款人王湘蘭之連帶保證人而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起訴請求返還借款,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六月十一日北院錦民風九十一訴字第二八六七號所附起訴狀影本可稽,但迄未就本件相對人所聲請之欲保全之請求起訴,從而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限期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核與前開規定相符,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許瑞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陳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