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自字第45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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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自字第45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自字第四五О號
自訴人天昌交通有限公司設臺北縣中和市○○路○○○號代表人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自訴意旨略稱:如自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按同一案件,經檢察官依第二百二十八條規定開始偵查者,不得再行自訴,又不得提起自訴而提起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廿三條第一項及第三百卅四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自訴人自訴被告侵占之右開犯罪事實,前經自訴人於九十年九月二十一日向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出告訴,並經檢察官於同年十月十五日分案開始偵查,業經本院調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發查字第一三八○號、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二五二號偵查卷查核屬實。
四、自訴人對同一案件,於檢察官開始偵查後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再行自訴,依照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廿三條第一項、第三百卅四條、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劉以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廖舜宜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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