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108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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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0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О八二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右列具保人因被告乙○○犯偽造文書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九十三條第三項但書及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三項命具保者準用之。」
二、本件具保人甲○○因被告乙○○犯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貳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於案件審理時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劉以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舜宜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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