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3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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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3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30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三四九號
聲請人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相對人丙○○右當事人間九十年存字第一二四八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九十年度全十字第一九五六號裁定所命聲請人提供之交通銀行開發金融債券第十五期第二次二年期債票即票號BV000二0一、BV000二0二、BV000二0三號面額新台幣壹佰萬元之債票參紙,合計新台幣叁佰萬元准以同額之交通銀行開發金融債券第十五期十二次三年期債票代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之擔保者,準用之,此同法第一百零六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 前遵鈞院 九十年度全十字第一九五六號假扣押裁定曾提供新台幣三百萬元予以假扣押,並以九十年度存字第一二四八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惟聲請人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擬變換提存物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一百零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田玉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羅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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