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全聲字第3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全聲字第3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30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全聲字第三九九號
聲請人甲○○送達代收人丙○○聲請人己○○聲請人乙○○○聲請人癸○○聲請人壬○○聲請人辛○○聲請人子○○聲請人戊○○聲請人丁○○聲請人丙○○相對人庚○○右當事人間假處分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處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五月十日所為之八十五年度全字第一四二七號假處分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定有明文。又關於假扣押之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此同法第五百三十三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以八十五年度全字第一四二七號裁定准予假處分,有該案卷宗可稽。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假處分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三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田玉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羅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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