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5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51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靖媞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6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靖媞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因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2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黃益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蔡秋明中華民國100年6月27日附表┌────────┬────────┬────────┬────────┐│編號│一│二│三│├────────┼────────┼────────┼────────┤│罪名│竊盜罪│竊盜罪│竊盜罪│├────────┼────────┼────────┼────────┤│宣告刑│拘役30日│拘役30日│拘役30日│├────────┼────────┼────────┼────────┤│犯罪日期│100年2月1日│100年3月24日│100年3月24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0年度速│檢察署100年度速│檢察署100年度速│││偵字第1020號│偵字第1642號│偵字第1642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沙簡字第│100年度沙簡字第│100年度沙簡字第││事實審││185號│233號│233號││├────┼────────┼────────┼────────┤││判決│100年4月11日│100年5月3日│100年5月3日│││日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沙簡字第│100年度沙簡字第│100年度沙簡字第││判決││185號│233號│233號││├────┼────────┼────────┼────────┤││判決│100年5月9日│100年6月9日│100年6月9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二、三前經定│編號二、三前經應││││應執行刑拘役50日│定執行刑拘役5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