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30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301號聲請人 葉峻豪 即 葉祥春 代理人 李中保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0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5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10日
民事第三庭
法官林尚諭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6月10日
書記官吳華瑋┌──────────────────────────────────────────────────────────────────┐│本票附表:100年度除字第301號│├─┬─────────┬─────────┬───────────┬───────────┬────────┬────────┬──┤│編│發票人│擔當付款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新臺幣)│保證人│備考││號││││││││├─┼─────────┼─────────┼───────────┼───────────┼────────┼────────┼──┤│1│ 陳清標 │ 戴銀秀 │91年5月27日│91年12月2日│7,368,000元│ 吳崇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