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6年度鳳補字第38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鳳補字第382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80368元,應繳裁判
     費新台幣30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
     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209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劉建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玉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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